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印章保管制度
(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)
第一条 为加强本商会印章的管理工作,依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商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秘书处专用章、组委会专用章及分支机构专用章的管理。
第三条 印章刻制、更换与注销
(一) 本商会公章、分支机构专用章、秘书处专用章由秘书处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函,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,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。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厅备案。
(二) 公章丢失或变更由秘书处提出申请,经会长同意后,由秘书处按公章刻制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。
(三) 分支机构撤销时,应当将该分支机构专用章交回秘书处,由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四条 印章保管及职责
(一) 本商会公章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的专人保管。
(三) 财务专用章由本商会会计负责保管。
(四) 各分支机构专用章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。
第五条 印章使用
(一) 本商会公章用于本商会文件及业务开展。
(二) 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,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。
(三) 秘书处专用章用于以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,对外不具法人效力。
(四) 组委会专用章用于广州(国际)演艺设备、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开展活动、联系业务。
(五) 分支机构专用章用于其开展活动、联系业务。
(六)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印章(除财务专用章外)需要填写申请单,由会长指定的审批人审批后,方可在两人在场时使用。用印申请要求打印或书写清楚,并留复印件存档;废件及时收回,统一处理。因公须将商会印章带出商会办公范围,须填写申请,经秘书长、会长批准后方可带出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
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